关于“酒后驾车”的立法建议,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过。笔者认为,要想切断酒驾事故的根源就必须掐断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,直接让驾车者死了喝酒这条心,在喝与不喝之间有个严格界限标准,要想开车就不能沾酒,要想喝酒就别摸车,不能让驾车者心存“可以少喝一点”的想法。
所谓“酒后”,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,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,包括白酒、啤酒或果酒等,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,均为酒后。出台酒后驾车判刑立法是对“酒司机”行为的约束,有了法律法规的明文,喝了就是喝了,没喝就是没喝,泾渭分明清晰可见。那么像有些人提及的“不好把握”和“可能导致不公平”也就不会存在了。
酒后驾车本身就潜在着巨大的事故风险,可看作是无目的的“预谋伤害罪”———世卫组织调查显示,50%至60%的交通事故,与酒后驾驶有关,而在中国这种比例则更高。司机可以因为自己的轻视而心存侥幸,但绝不能把这种侥幸同样强加到无辜的人身上,让别人和自己来共同承担酒后驾车风险。
“酒驾判刑”,我看行。通过立法让开车的司机牢记一个准则:开车不能喝酒,喝酒不能开车。同时也让迷恋酒文化的人明白,在酒桌上对开车的人不但不能劝喝还要劝不喝,通过立法要求,让全社会的人来共同监督,倡导绿色安全驾车。